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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
宋元时代中国的妇女、财产及儒学应对 (美)柏清韵 著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简介:
本书以宋元时代为背景,详细考察了时代巨变下中国妇女地位尤其是财产权的衰变历程,认为这一变化主要是宋代道学家的大力提倡与元代蒙古习惯与法律合力促成的结果,而后者的作用尤其重要。这一变化深刻影响到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
书籍目录:
鸣谢
导论
第一章 宋代之前的妇女与财产:演变与延续
第一节 周代封建主义与儒家理念
第二节 汉代的发展:同居共财
第三节 嫁妆与聘礼
第四节 唐代继承与财产法
第五节 结论
第二章 宋代妇女与财产:时代更迭中的法律革新
第一节 宋律和宋代的司法体系
第二节 妇女获取财产的方式
第三节 妇女的婚内财产权
第四节 结论:财产、性别与法律
第三章 宋代妇女财产权及儒家对妇女财产权的抵制
第一节 父系宗族和女儿的继承权
第二节 对婚内私人财产权的抵制
第三节 道学理想和妇女管理家庭财务的职责
第四节 黄榦对道学理想的具体实施
第五节 结论
第四章 元代婚姻与财产法律的转变
第一节 蒙古与中国社会的婚姻与收继
第二节 元朝法律
第三节 家族财产与女儿的继承
第四节 元代婚姻财产法律的变化
第五节 元代以后的发展
第六节 结论
结论 两性,蒙古人与儒家理想
参考文献
主要来源
次要来源
译后记
作者介绍:
柏清韵(Bettine Birge),美国南加州大学(USC)副教授,研究领域涉及传统中国的法律与性别文化、宋元史、儒学思想等,已出版专著《宋元时代中国的妇女、财产及儒学应对》《忽必烈汗时代的婚姻与法律:〈元典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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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本书以宋元时代为背景,详细考察了时代巨变下中国妇女地位尤其是财产权的衰变历程,认为这一变化主要是宋代道学家的大力提倡与元代蒙古习惯与法律合力促成的结果,而后者的作用尤其重要。这一变化深刻影响到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
精彩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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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庄皮皮 发布时间:2022-08-24 18:53:51
1,基本文献用《清明集》和《元典章》。2,宋代及宋前,财产以分家的形式传给儿子和以嫁妆的形式传给女儿,区别主要是数量而不是性质,女性对自己的嫁妆有绝对支配权,不属于夫家共财,“女性与其嫁妆之间的紧密联系,超越了婚姻关系”。随着蒙古征服以及宋元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国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财产与两性关系,这些关系更接近宋代道学家的父权理想。道学家试图维护父系社会结构,蒙元新法律则助力实现该意图。元代的发展剥夺了妇女的财产权、经济独立和个人自主,外族征服意外与儒家宗法理想接轨。3,第四章章末“结论”与全书“结论”完全相同,编辑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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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在兹 发布时间:2022-03-13 21:57:21
蒙古人和道学家联手剥夺女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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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ki 发布时间:2022-06-14 18:36:06
读的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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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懵懵 发布时间:2022-08-12 17:31:02
197页—208页与209页—220页内容重复印刷,出版前不应该反复核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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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未读 发布时间:2023-11-05 13:15:03
许多中国人回顾过去,将中国看成是在向永恒的儒家价值观发展,实际上,这是外族占领与文化碰撞这一独特经历下的产物。(就像看了一篇长长的论文,论据扎实,逻辑严密)
-
作者: 三叶刀 发布时间:2024-03-21 20:32:44
依旧不错
深度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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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打理学:汉学家的一张大字报
作者:HBT 发布时间:2023-07-30 13:42:51
这书可以说是对理学的一张大字报了。理学在妇女人身财产问题上的立场远不止反对改嫁鼓励守节这么简单,它可以说是一整套类似“教法学派”的立场套装。1.守节不光是不改嫁不发生关系这么简单,还要求
一定要留在夫家侍奉公婆照看子女,不能归宗,也就是不能回娘家。而且一旦决意改嫁或行为有违守节准则,就立即丧失嫁妆奁(读作“连”)产的控制权
。2.理学强调的不仅仅是父权,甚至仅仅是父权的一小部分。它强调的是大宗族的族长权威,并希望有庞大的宗族公产来维持祭祀与宗族团结。也就是说,
它是反对核心家庭私有财产,反对分家的,最好就世代同居共财
。3.遗孀因此具有延续宗族香火的道德使命,从他们代写的墓志铭与各种判书来看,包括牺牲自己的奁产来抚育甚至不是自己亲生的继子,来延续亡夫的香火;支付夫家旁系宗亲的丧葬祭祀费用等。总之以上思维反映在继承纠纷上,就是理学更加支持亡夫的旁系男性宗亲,而将遗孀和女儿置于弱势地位。
理学教法的主张和宋代法律明文及当时的法律实践都相差甚远
,宋代法律明确支持寡妇改嫁,也承认其携带奁产改嫁或归宗的权力。亡父无论有无儿子,其在室,外嫁,归宗女都有相应的继承份额,其旁系宗亲不得干涉。甚至就算有从旁系过继来的继子,也要排在亲生女之后。这在明清都是难以想象的。
宋代理学官员哪怕在自己的判词里再怎么无能狂怒道德谴责,也不得不承认,根据国法与民间法律实践,妇女有权携产归宗或改嫁。
宋人自己对北族的民族志也说:
虏人风俗,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
令妇归宗
,则兄弟子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与犬豕无异。汉儿则不然,知其非法也。
很明显,彼时大部分汉人期待寡妇回到娘家。
诡异的是,蒙古人的婚姻法逻辑与统治思维,反而给了理学教法发扬光大的机会。蒙古人鲜有族外改嫁,而如上所述,盛行
“收继婚”
。蒙古人认为夫家支付聘礼后,即购买了妇女此后的整个人生。作为财产的妇女又需要被高效重复利用,因此父系宗族对遗孀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命令其嫁给亡夫的卑亲属。元代相当多北方汉人接受了这一思维,同时又未被完全接受,由此产生了许多夫家与娘家之间围绕收继婚的诉讼。理学在夫家宗族对女性的绝对支配上是契合蒙古法的,但又万不能接受收继婚。理学影响下的立法于是有个这么两个结果:1.
妇女必须在夫家守寡才能保住自己的奁产以及亡夫遗产的经营权
,父系宗族以此控制寡妇的人身财产,但收继最终还是被禁止了(守寡话语在这一时期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对抗那些希望收继寡妇的旁系宗亲)2.寡妇改嫁后的聘礼,在此后也原则上归夫家而非娘家所有。
从统治思路上来看,蒙古人喜好人身控制而非土地控制的治理思维,也影响了后世的中国婚姻法实践。人身控制的统治思维,希望有尽可能多的男性家长控制的服役人户,自然不希望寡妇自由带走财产回夫家甚至另立门户。相反宋代以土地为基础的思维就不会太在意这个。蒙古人的这种思维与理学的收继子续香火的主张不谋而合,许多寡妇被迫接受旁系继子。
PS1.理学家看似大获全胜,但这又产生一个理学家不乐见的结果:旁系宗亲利用了“守寡才能换取亡夫财产及奁产控制权”的规则,时常逼迫寡妇改嫁,以此侵占亡故兄弟及寡嫂的财产。明清的许多旌表事迹,其背后的恶人多有此类动机。
PS2.这些材料很有南派皇汉发明学潜质,野蛮理学借助蒙古统治打断了至宋代汉人自然发展出的“进步”的婚姻财产习俗,甚至还僭称自己才是真风化。。。
-
笔记(第一二章)
作者:偷偷猫猫 发布时间:2023-03-31 02:44:49
第一章
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包括了嫁妆、继承权、寡妇时的承分权。妇女对她们的财产有处分权和管理权。财产权的意义:嫁妆在语言学方面贬低了妇女财产在经济上的重要性,这与文献所显示的作为财产所有者与处分者的女性形成了巨大反差。宋代史料显示,各个年龄段的妇女是社会中耀眼的经济活跃分子,可以明显地感到她们已从内闺走入外部世界。妇女在宋代契约中作为土地所有者出现,其他记载显示妇女以个人名义将大量钱财捐助公共事业,尤其是宗教事业。
第四节唐代继承与财产法
《唐令拾遗》
1.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注: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经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硙、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2.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妻虽亡没,所有资产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
3.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注:继绝亦同。
4.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注:其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为分。
5.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礼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注: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分别规定了兄弟均分,嫁妆独立,子承父分,未娶妻者额外得聘礼,在室女嫁妆为聘礼之半,妻承夫分。未规定女儿的继承权,但可以凭遗嘱继承。
《唐会要》高宗显庆四年规定: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
《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外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这条法律规定了户绝时女儿可以继承所有财产。但如果与堂兄弟同居共财,女儿的财产可能受到影响。如果女儿已经出嫁,继承财产也会受到影响。
结论:宋代以前,妻子的妆奁具有私人性质,嫁妆岁妻子而来,随离异而去。尽管许多妇女在婚与离婚时或许被阻止享有财产权,但对无论结婚、离婚还是守寡时嫁妆均属妇女本人的认知,在法律标准与风俗习惯中都得到体现。《唐律》鼓励了祭祀与孝道。寡妇守节时妻承夫分,可以享有丈夫的全部财产的(代子管理)。再嫁时不能带走夫产,只能带走嫁妆。
第二章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个主题,每个主题都是产生于宋代的一个历史趋势,直接影响了关于女性及男性财产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情况。第一,尽管宋代财产法和唐代一样,也是建立在儒家父系制度的思想和语汇之上的,但是宋人对这些法律语言做出了新的阐释,并加以灵活运用,从而使女性从中受益。第二,从宋代初期开始,政府就确立了对继承事宜的干预权。宋代官员对继承及没官的法律进行了修正,从而阻止富户兼并土地,并且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收入用以负担边境战争的军费支出。第三,父系宗族组织的蔓延阻碍了妇女继承权和财产权的提升。尽管相对于其他朝代而言,宋代妇女可以掌控更多的财产,尤其是田产,但是她们的财产权也遭到了来自政府及父系宗族双方面的蚕食。最后,虽然宋代法律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这一政策贯穿整个宋代,但是儒家理学的发展逐渐催生了一种反对妇女拥有财产的新话语。儒家改革者们试图在当时的社会实现各种经典儒家理想,严格的父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这种制度不允许妇女拥有继承权。
第二节 妇女获取财产的方式
一、分家析产时子女的财产权
女合得男之半原则:10世纪《宋刑统》颁布的时候,这条未婚女可得到未婚男聘财的一半作为嫁妆的规定,在实施的时候已经发生了改变,在分家的时候给予未婚女的家产,相当于未婚男继承的所有家产的一半,而不是数额可以随意指定的聘财的一半。12世纪的法官们将律文中的“兄弟均分”阐释为“女合得男之半”基础上的兄弟姐妹公平分配。至南宋末年,999年张咏的判决中分配给儿子和女儿遗产的二比一的比率,已经成了法律规定。
Ps:关于女合得男之半的争议主要是滋贺秀三和仁井田陞,柳立言指出女合得男之半是在南宋时候将原本的判例推行全国,同时嫁妆为聘财之半的聘财法也依然使用,主要针对兄长或姐姐已经有聘财或嫁妆数额的情形。
二、户绝时女儿的继承权
如果一个家庭夫妻俱亡并且没有任何男性子嗣可以继承宗祧,称为“户绝”。(情形没那么绝对,但理论上只要妻子还在就可以立继。)
户绝时的女儿继承权:宋代政府颁布了前所未有的详尽法规,澄清并加强了女儿的继承权。但是政府也对男性和女性的继承权都加以了新的限制,以期将更多的财产收归国有。这一系列的法律变革和其他方面的财产法变革共同作用,实际上削弱了父系宗亲的财产权,并给予女儿和其他亲属更多的物质利益。那些曾经与死者同住,在他们生前曾予以照顾或有情感纽带的亲属都能从这些法律变革中获利,而父系近亲则失去了他们以前所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很显然,这些新的法律是与儒家父系宗族的观念背道而驰的。
《宋刑统》:[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唐律中关于户籍的注释表明,这条法律只有在死者生前已经分家析产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死者与族人同住,则不算作户绝。换言之,如果死者生前未曾分家,那么孤女的叔伯可以为其父延续香火,孤女就无法继承亡父的家产。这条法律最晚在南宋时期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清明集》中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南宋时期扩大了户绝家庭的范围,所以女儿有了更多的机会继承家产。户绝法已经适用于共同居住的大家族中的任何一对夫妇。只要一名男性没有儿子,他这一房就算作户绝,无论他是否有同住的兄弟子侄可以为他延续香火。家族中的每一房都有自己的世系,也有独立的遗产继承权。在室女即使与叔伯同住,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叔伯应将家产中属于她父亲的一份保留下来,日后分家析产时移交给她。
963年颁布的《宋刑统》推翻了这条先例,规定出嫁女只能继承1/3的遗产,余下的2/3收归官用。“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夫家财产入己,还归娘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以准令敕处分。”
1015年颁布的一道法令中,皇帝废除了户绝财产给予近亲的法律,改为将户绝田地首先出卖,无人买的出租。(《宋会要辑稿·食货志》)从此以后,父系亲属获取户绝家庭财产的唯一方式,就是为死者立一名继子延续宗祧。继子必须是与死者儿子同辈的男性父系宗亲,还必须放弃对自己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根据宋律,同一个人不能继承家族中两个分支的宗祧和财产。父系亲属为死者立继的现象很可能越来越多,只有这样才能将户绝家庭的财产留在父系宗族之内。因此,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政府通过将户绝财产收归国有而获得的财政收入越来越少,父系亲属能否为死者立继的问题也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
1026年颁布的一条法令修改了“入官”的规定,将遗产中剩余的2/3拨给与死者同住三年以上或曾帮助死者经营产业的亲属或其他人等,包括赘婿、养子,或其妻与前夫的儿子。(《宋会要辑稿》)在完全找不到上述这些合法同居人的情况下,才会将2/3的财产没官。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将这部分财产拨给不与死者同居的父系亲属,只有在不存在合法同居人的情况下,这部分财产才交由近亲、“从来佃莳或分种之人承税为主”,即如果父系亲属或佃户愿意承担赋税,在没有合法同居人的情况下,可以把户绝田产交给他们。本身说明父系亲属没有合法继承权。
宋初法律规定,只有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才可以继承财产。(《宋会要辑稿》)但是,1089年户部又颁布了一道法令,规定如果遗产数额达到1000贯以上,出嫁女也可继承一份。(《续资治通鉴长编》)
1132年继子只能享有与出嫁女同等的继承权,可继承1/3的家产,余下的2/3没官。(《宋会要辑稿》
王安石变法期间颁布了“不满三百贯文,始容全给,不满一千贯,给三百贯,一千贯以上,给三分之一而已。”(《续资治通鉴长编》王岩叟)
1162年宋孝宗即位时,政府稍稍放宽了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允许将余下的财产留给继子,而不是全部没官;并且规定了在有赘婿的情况下,继子和赘婿各自应得的份额。
女儿与命继子的遗产分配
1. 如果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和命继子,命继子可以分得四分之一的家产,其余四分之三由在室女均分。(例如,在只有一个在室女的情况下,她可以获得相当于命继子三倍的财产。如果家中有三个在室女,她们每人分得的财产份额与命继子相等。)
2. 如果家庭中只有出嫁女和命继子,命继子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家产,出嫁女得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没官。(如果没有命继子,出嫁女在户绝情况下也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家产;而如果没有女儿,命继子也同样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家产。)
3. 如果家庭中有在室女、归宗女(丧夫或离异)和命继子,命继子只能得到五分之一的家产,余下的五分之四归在室女和归宗女。
4. 如果家中只有归宗女和命继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分配遗产,可能是归宗女分得一半家产,命继子只能得到四分之一,余下四分之一没官。
第三节 妇女的婚内财产权
田产的赋税在婚后会转移到丈夫的名下,但是在官府的簿册和法律契约上,这些田产依然登记为妻子的私有财产,与夫家其他财产区分开来。
宋代法律沿袭唐律,支持“同居共财”的传统家庭模式,家庭财产共同所有,由家长统一管理。在父亲死亡之前别籍异财的行为,处以三年徒刑。如果父亲有儿子,则不可越过儿子,将财产给予他人继承。法律还严格禁止儿子变卖家庭共同所有的田产。尽管男性可以拥有某些私人财产(妻财、官俸和私人自置的产业),兄弟之间贫富也可能有很大差异,但是男性的私人财产是无法绝对地与家庭公共所有的财产区分开来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习俗上来说,家庭中妻子的私产是唯一可以由私人所有和支配的财产。因此,女性的私人财产与男性私产相比,所受到的限制更少,也更容易自由支配。
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财产一旦被划入一名女性名下,就会永久性地归她所有。如果妻子在离异或丧偶之后改嫁,宋代法律允许她们带走所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婚后获得的部分。因为宋代的寡妇和离婚女性都掌握着一定的财产,而且可以不通过父母自行安排下一次婚姻,所以曾经结过婚的妇女改嫁时依然很受欢迎。(当时早亡的人口较多,这无疑也是造成寡妇再婚现象十分普遍的原因之一。)宋代法律鼓励再婚,又一次与儒家重视父系宗族的观念相违背,也影响了父系宗族的物质利益。
一、寡妇可将私人财产从亡夫家带走
尽管与儒家观念相斥,法律规定了妻子的财产为私产,也保证了改嫁后可以将嫁妆带走。
(一)改嫁与法律
宋代法律规定,寡妇在极为贫困不能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可在丧夫一百天之后改嫁。而实际情况却是,反复改嫁的情况都屡见不鲜。事实上,与立法的本意和儒家道德观念相反,宋代财产法使改嫁更加容易,甚至变成了一个很好的出路,对上层社会的女性来说尤其如此。寡妇可以保留自己的私人财产,还可以自行选择改嫁的对象。《清明集》中的很多法官都对此感到忧虑,但他们也不得不按照财产法来判案,并给予女性改嫁和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
宋代财产法中也有鼓励寡妇守节的条款。尤其是在已经分家另立户籍的小家庭中,如果丈夫死亡,寡妻将代替丈夫成为家长,从而可以同时掌握丈夫的财产和她自己的妆奁。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寡妇有年幼的子女,是不能出卖田产的。但实际情况却是,有子女的寡妇可以自由买卖田产,官府很少干涉。(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而且儿子成年(年满16岁)以后,典卖田产时,必须有母亲的签名。如果没有母亲的签名,买卖契约以后可能不被承认。
北宋法律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寡妇如果没有子女或者儿子未成年,都可以招进一名
“接脚夫”
与其同住,前夫的财产还继续由她掌握。这条法律体现了寡妇对家庭财产强大的支配权。寡妇在招进后夫之后,仍旧是她前夫家庭的家长,她可以与接脚夫共同管理财产,但是不能将财产转移到后夫名下。如果没有子女的寡妇去世,或者“改嫁”他人,这个家庭就已经户绝,并将按户绝法处理遗产。(如果寡妇和亡夫有子女,遗产由子女继承。)为了防止有人滥用这条法律,南宋政府对其做了修正,规定前夫财产必须经政府检校登记,而寡妇及其接脚夫只能掌握不超过5000贯的财产。
二、丈夫在世时的妻子私产
法官们一再重申“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强调夫妻一体,丈夫有权处置妻子的奁田。法律又规定,妻子私人财产具有独立性,法律允许妻子购买田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妻子对自己的妆奁就有了很大的控制权。(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的原理》认为妻子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以丈夫为主,但柏清韵认为丈夫参与田产典卖不能削弱妻子对田产的支配权。)
宋代法律保护妻子婚后财产并不完善,因此有的丈夫将妻子妆奁消耗殆尽后妻子只能携带子女归宗。
三、离婚
唐律和宋律都允许夫妻“和离”:“若夫妻不合相安离者,不坐。”和离要符合一定的司法程序。一般丈夫要先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交给妻子,夫妻两人签字画押,还必须得到男方父母的同意。和土地买卖一样,离婚也必须取得官府许可才正式生效。离婚文书对妻子来说非常重要,有了这份文件,离婚后才能合法离开夫家并改嫁。如果没有离婚文书,可以按擅离夫家论罪并处以两年徒刑。
过去一直认为“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在各朝通行,《清明集》中却有妻子起诉离婚并且胜诉的案例,还有妻子打算自行改嫁,迫使丈夫签下离婚文书的案例。在和离的情况下,妻子可以带走嫁妆,丈夫也可以从妻家索回聘财,这样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供再婚之用。(《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研究》)即便妻子被休,宋代和以前各朝代一样,也允许妻子带走自己的妆奁。
宋代男子被移乡编管,妻子可以与其离婚。如果丈夫出外三年不归,妻子也可以离婚并改嫁。
寡妇和离异妇女先返回娘家,然后由其父母安排改嫁。父母已亡故的妇女可以自己安排,但是如果没有亲属相助(并保护她们的妆奁不被侵夺),这样的女性也很可能陷入十分窘迫的境地。宋代法律规定再婚时必须由女方娘家安排。
四 妻子去世后没有继承人时其妆奁的归属
妻子去世后,私人财产由子女继承,没有子女的情况下,由族人为她和丈夫这一房立嗣,妆奁留给继子。如果丈夫还在世,妻子的妆奁由丈夫接管。《宋刑统》规定妻子带来的妆奁不在分家析产的范围之内,疏文则指明“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丈夫先于妻子去世,妻子死后如果没有继承人,奁产即便归于夫家,也依旧存在一定争议。
第四节 结论
宋代社会商业化程度逐渐提高,财政状况不稳定,政府能动性强,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无论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法官还是各阶层民众都采取了一些应变措施,将大量财产传给女儿,而且在婚姻内外都赋予了妇女很大的经济独立性和自由度,这是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见的。至南宋晚期,这种性别—财产规则已经严重背离了儒家父系宗族的观念。“兄弟均分”的概念古已有之,一直是中国继承法的基础。南宋时期的法官们重新阐释了这个概念,将其理解为“在子女当中公平分配财产”,女儿应得的“公平”份额是儿子的一半。“子承父分”这个法律术语在宋代被重新阐释为“子女承父分”。传统的继承法的字面意思是要尽量把财产传给男性父系继承人的,但是给女儿的嫁妆已经成为宋代社会结构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宋人也对传统继承法做了新的阐释,将数量可观的财产从父系宗族中分离出来传给女性。
从宋代早期开始,政府就对户绝家庭中可继承的财产加以限制。这些限制减少了女儿可继承的财产,但对父系宗亲的不利影响则更加显著。如果一个户绝家庭已经没有任何子女,在以前各朝代,家产都由父系宗亲继承,宋代则减少了父系宗亲可继承的份额。如果族人为死者立嗣,宋代法律也削减了继子可以继承的份额,并且设置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则,在女儿与继子的遗产争端中,将大部分家产分给女儿。宋代政府还把户绝家庭的一部分财产收归国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财产没官的法令逐渐松动,法官们援引这些法令,主要是为了防止涉案人争讼不止,而不是为了给政府增加财政收入。1026年,宋代政府还开始将家产分给与户主没有血缘关系的“合法同居人”,包括曾帮助死者经营产业,或者在死者生前曾予以照顾的人。至宋代末年,女儿强大的财产权开始逐渐瓦解,宗族取得家庭财产权的分配优势。
宋代财产法鼓励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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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田***珊:
( 2024-11-28 07: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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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瞿***香:
( 2024-11-16 19: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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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寇***音:
( 2024-11-14 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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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冷***洁:
( 2024-11-11 00:5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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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国***芳:
( 2024-12-02 05: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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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扈***洁:
( 2024-11-19 17:3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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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5 14:0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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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辛***玮:
( 2024-11-08 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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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权***颜:
( 2024-11-28 11:3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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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宓***莉:
( 2024-11-21 23:2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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